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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开放大学(湖北科技职业学院)图书馆管理办法

来源: 时间:2026-01-04 16:52:17 作者: 点击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开放大学(湖北科技职业学院)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和学校相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。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。

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责是建设与管理文献信息资源,开展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,服务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,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与交流,拓展馆际交流与协作,推进馆员队伍建设与管理。

第二章 读者行为规范

第四条 读者须通过人脸识别或凭有效证件核验身份,有序入馆。

第五条 入馆读者应着装整齐,保持安静,举止文明,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
第六条 保持馆内整洁卫生,禁止乱写乱画,禁止将食物带入馆内。

第七条 爱护书刊、设备设施和其他公共财物。严禁涂抹、撕毁、私藏书刊。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原有布局与使用秩序,阅读、使用完毕及时归位。如有损坏,须照价赔偿。

第八条 禁止以任何物品占用座位。闭馆前请带离所有个人物品,不得在馆内滞留。

第九条 注意防火安全。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入馆,严禁吸烟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
第十条 严禁在馆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。严禁复制、传播非法出版物与不良信息,严禁进行宗教、封建迷信、娱乐集会等与图书馆功能无关的活动。

第十一条 不得随意在馆内开展影响读者学习的活动。如有相关活动需求,须提前联系图书馆,经批准后方可举行。

第三章 读者借阅

第十二条 书库实行开架借阅,本校在校师生均可通过人脸识别或电子借阅证借阅图书。

第十三条 电子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因代借、转借所造成的损失,由证件持有人承担。教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前、学生在毕业离校前,须还清所借图书,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四条 借阅权限

(一)教职工可借10册,单次借期90天;

(二)学生可借5册,单次借期60天;

(三)教职工和学生均可续借1次,借期30天;

(四)其他类型读者的借阅权限由图书馆另行规定。

第十五条 馆藏图书出馆须办理借阅手续。如遇安全监测器报警,读者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检查。

第十六条 读者应优先使用自助借还设备办理手续,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。如操作失败,须前往服务台办理人工借还。

第十七条 图书在到期日前可办理续借(逾期图书除外),读者通过服务台、自助借还设备及移动端进行操作。

第十八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。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,图书借期顺延。逾期未还者,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书权限,待归还图书并前往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恢复。

第十九条 读者借阅图书前,应仔细检查书刊是否存在污损、涂抹、缺页等情况。如发现问题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。

第四章 图书赔偿

第二十条 如遗失图书,读者应及时前往服务台说明情况,办理赔偿事宜,并在1个月内携带新书(正版)至服务台办理赔书手续。手续完成后,方可恢复借阅权限。

第二十一条 遗失图书应优先赔偿原版本正版图书,要求书名、作者、ISBN号、出版社等信息完全一致。如赔偿相同图书后找回原图书,经图书馆确认,原书归赔偿人所有,已赔偿图书不予退回。

第二十二条 经图书馆确认无法购得原版本图书者,应优先购买最新版本,或购买书名、作者等信息最接近的同类型图书,且所购新书的定价不得低于原书价格。

第二十三条 遗失整套图书(含多卷、多册、多部)中的单册或数册,若能购得原版图书,则赔偿所遗失册数。否则,须赔偿整套图书,并参照本办第二十二条执行,且赔偿人不得索要整套图书中的其他卷册

第二十四条 如遗失期刊,读者须赔偿同名同期的相同刊物。如赔偿后找到原刊物,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。

第五章 数字资源使用

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数字资源指由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,并由学校购买或被授予使用权、试用权的网络正式出版物,包括电子图书、期刊、学位论文及音视频资料等。

第二十六条 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、在籍学生以及其他经许可使用本校数字资源的有关人员。

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个人账号转借他人,或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取资源。

第二十八条 授权用户在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时,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,遵循合理使用原则。如有下列行为,均属违规:

(一)超过正常阅读速度,连续、系统、批量下载;

(二)使用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等下载工具批量下载;

(三)未经授权,向非授权用户提供代理服务或大批量数据、文献传递,或以此牟利;

(四)将使用权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,包括将账号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;

(五)私设代理服务器使用数字资源,或供非授权用户使用;

(六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。

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一经发现,图书馆将进行调查认定,视情节轻重,给予违规者书面检查、馆内通报、责令删除数据、暂停数字资源使用权限等处理。

第六章 空间管理

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“空间”,包括关山校区图书馆功能区(含视听阅读区、研讨间、墨香棋韵、教研服务中心等)、未来学习中心,及鲁巷分馆电子阅览室。

第三十一条 各空间使用对象、功能及方式如下:

(一)视听阅读区面向全体读者开放,专用于数字化阅读、听书、朗读等活动,不得占座自习;

(二)研讨间为封闭式空间,限预约成功者进行学习研讨。读者须通过“预约系统”提前预约,并按时签到。如不能到场须提前取消预约;

(三)墨香棋韵为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,支持书法、棋类、会议讲座等活动,相关活动需自备用具。使用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;

(四)未来学习中心面向全体读者开放,支持使用设备进行学习体验;

(五)教研服务中心限本校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使用,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进入;

(六)电子阅览室面向全体读者开放,专供上网浏览信息、阅览电子资源。

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自改动或删除设备内程序及资源;不得向设备内拷贝任何信息;不得使用设备浏览或发布反动、迷信、暴力、淫秽等不良信息;使用后应正常关闭设备;发现故障应及时联系工作人员,不得自行处置。

第七章 图书捐赠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师生、校友、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向图书馆捐赠图书及相关文献资料的行为。

第三十四条 接受范围:

(一)正式出版(ISBN号完整)、内容合法的图书;

(二)学术著作、地方文献、珍稀文献等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;

(三)内容符合本校学科专业与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;

(四)适合大众阅读的科普、文学、艺术类图书;

(五)本馆缺藏或复本不足的图书。

第三十五条 不予接受范围:

(一)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图书;

(二)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图书;

(三)破损、污损、涂画、霉变的图书;

(四)内容过时,无学术或参考价值的图书;

(五)不成套的破损或多卷图书;

(六)宗教宣传品、内部资料等非公开出版物;

(七)本馆已有馆藏且复本超过5册的图书;

(八)开本小于32开的图书(具有特殊收藏价值的除外);

(九)其他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图书;

(十)期刊。

第三十六条 捐赠方式:

(一)到馆捐赠:捐赠人可于工作日至图书信息中心信息技术部办理;

(二)邮寄捐赠:请注明“捐赠图书”,附《捐赠图书信息登记表》(可在图书馆官网下载)及联系方式;

(三)大批量捐赠(50册以上)需提前预约。

第三十七条 捐赠时需填写《捐赠图书信息登记表》,工作人员现场清点核对。邮寄捐赠者可通过电话/邮件查询到馆情况。图书馆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出具《捐赠证书》。

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对捐赠图书按照专业程序进行筛选、查重、编目、入藏与资产登记。

第三十九条 捐赠遵循无偿、无附加条件原则,捐赠图书所有权归图书馆,图书馆有权决定其典藏、利用与处置方式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图书馆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劝阻、批评教育、暂停借阅权限等措施。情节严重的,将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》(科技职院字201134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